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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水起纷争,农妇伤人涉犯罪和解获不诉,邻里纠纷终化解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回放】2017年11月,曾某某在湄潭县石莲镇其弟弟家房屋东侧的水缸里挑水,王某某看见后,以曾某某家未出钱修建饮用水池为由上前阻止,双方遂发生争执。期间,王某某将曾某某舀到水桶中的水倒在地上,曾某某便用挑水的扁担将王某某头部前额左侧打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以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湄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律解析】湄潭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既要依法公正办案,又要通过办案平息双方矛盾,促进邻里和谐,才能实现办案的政治、法律、社会效果有机统一。遂通过对曾某某释法明理,分析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和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曾某某对其冲动行为深表悔恨,表示愿意当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鉴于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属于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湄潭县检察院于近日依法对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轻微刑事犯罪不起诉案件的前提是构成犯罪,不等同于无罪。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下,检察机关注重查明和发现犯罪根源,从源头化解纠纷,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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