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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检察院简介
时间:2019-1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权是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对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并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派员出席法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对民事诉讼、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进行抗诉对人民法院和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做好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司法会计鉴定、审核工作;对检察机关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适时提出检察建议;加强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提请检察官的任免,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组织好机关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好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负责其它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宜;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等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登记、归口、分流;对所办案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动态监督;建立案件预警评估机制;对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负责对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进行宏观谋划、指导、督导;积极推进法律监督大格局体系、制度机制体系、操作平台体系三大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强化法律监督专项行动;起草有关法律监督的方案、讲话、汇报等文字材料;负责全强化法律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受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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