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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民检察院对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依法提起诉讼
时间:2017-1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07年至201610月间,犯罪嫌疑人戴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国河电器,以进货、资金周转为由,许以2%的月息或者20%的年息,以自己口头对外宣传和亲朋好友介绍的形式,向杨某、陈某等94名不特定人借款1683.61万元(戴某借款1530.30万元,王某借款153.31万元)。201610月,因资金链断裂,戴某、王某二人无法偿还借款并逃匿,给出借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戴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6年;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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