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钱某的儿子小钱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经唐山市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定小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钱某对此案定性不服,认为其子小钱之死与被害人高某有关,后被告人钱某经过信访、网上发帖等渠道反应此事,自己认为没有效果,遂产生把高某杀了的想法。被告人钱某2016年擅自持有一把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手枪和32发制式51式7.62mm手枪弹数月,并制造了59枚爆炸物,伺机杀害高某。2016年9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钱某携带手枪、子弹和自制爆炸物来到滦县某村集市上,在集市一卖肉摊前发现高某后,被告人钱某来到高某身后,近距离开枪将高某击伤,并用枪把打击高某头部,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当日上午被告人钱某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后在自家院内点燃自制爆炸物准备隔墙扔出,但因引信燃烧太快不慎将自己右手当场炸掉,然后钱某出门持枪抗拒抓捕。
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钱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钱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