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县院公诉刑诉〔2017〕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滦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3日15时许,在滦县古城一街东城墙处,被告人王某某和刘某某因泼水一事发生口角,双方进而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王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
2017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