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长接待制度是检察机关定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检察长”是指本院正、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及党组成员。
三、检察长接待日,每月安排四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四、检察长接待日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检察长接待日安排表每半年报上级院备案。
六、检长接待实行接待日接待和预约接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七、检察长重点接待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大、多次上访、常年上访且有正当理由而又得不到合理解决,及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八、来访接待室负责筛选拟由检察长预约接待的案件。填写《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于检察长接待日前七日报俭察长,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建议有关部门陪同接待。
九、检察长接待日批办的案件,由来访接待室根据检察长的批示转有关业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陪同接待的案件由该业务部门负责承办。
十、本院业务部门承办的检察长接待日批办的案件,要在检察长限定的期限内结案,报检察长审批后,由来访接待室配合承办部门答复来访人。
十一、本院承办上级院交办的检察长接待日批办的案件,要落实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在检察长限定的期限内结案,书面报上级院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报检察长审批后,由接待来访时答复来访人。
十二、有关业务部门在检察长限定的期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结案时,要书面向检察长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十三、有关业务部门承办的案件,在办理期间来访人再访时,由该业务部门承办人负责接待。
十四、来访接待室负责检察长接待日接待案件的记录、组织协调工作及检察长接待日期间批办案件的督办、催办工作。
十五、对已经结案的检察长在接待日批办的案件,由来访接待室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