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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业务种类
时间:2018-06-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当事人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立案标准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审查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期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办案期限: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九条: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二十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3.过失犯罪的;

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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