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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人民检察院来访规则
时间:2020-1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自己的控告、举报、申诉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不服本院处理决定的,应逐级反映,不准越级信访。不属本院管辖的来访事项,不予接谈。

三、领取《来访人员登记表》,按表格内容逐项填写后,交值班人员,排序等候接谈。

四、多人采用集体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二至三人代表候谈。

五、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六、被接谈后,应当带着自已的物品及时离开接待室。

七、语言和行为文明,爱护接待大厅设施,保持良好环境,不得在接待大厅内衣衫不整、大声喧哗、抽烟、喝酒、随地吐痰、乱扔弃物。

八、未经允许,不得在接待区域内录音、录像、摄影。

九、严禁携带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

十、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接待室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十一、不得在接待室滞留、滋事、自杀、自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室。

十二、不得在检机关和接待室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和接待室,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十三、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义借机剑财。

十四、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公共安全以及信访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予以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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