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业务职权范围:
(一)对侦查机关(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出席公诉案件第一审、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
(三)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四)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五)其他公诉业务工作。
二、公诉业务的审查标准: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六)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
(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十一)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三、公诉业务的办案期限:
(一)公诉案件的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对于需要补充证据的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限两次,重报后每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半月。
(三)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四、公诉业务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