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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检公刑诉〔2017〕55号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公刑诉〔201755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滦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1117日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3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825211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公路滦县**镇与**线交叉口处,与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冀B*****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肇事。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之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小军

2017313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滦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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