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公刑诉〔2017〕5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滦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5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公路滦县**镇与**线交叉口处,与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冀B*****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肇事。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之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小军
2017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滦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