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下午,我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到滦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郑家场村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当地群众及村支两委人员参加。此举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检察职能深入了解,进一步提升了检察工作透明度、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2020年1月30日13时许,在滦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郑家场村委会院内,被不起诉人刘某作为本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制止本村村民宣某在村委会敲鼓发生争执。刘某殴打宣某两拳造成宣某鼻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我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因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方式不当引发,主观恶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公开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阐明了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取了在场人员的意见,对被不起诉人刘某进行了法治教育,当众宣读了滦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通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被不起诉人坦诚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冲动。被害人也表示自己在疫情期间不听指挥有确过错,两人在检察官等人见证下握手言和。在场见证人员表示:刘某平日肯为老百姓办实事,村容村貌整洁,此次公开宣告不起诉,对刘某个人以及村集体都有好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同时,让法律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