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高检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规定,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记录封存的特殊制度,我院未检部规范细化未检工作标准,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结合本院档案管理部门制定了我院未成年人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制作了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保密承诺书,使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及查询的规定制度化、规范化。
二是通过对我院2013年未检部门成立以来办理的全部案件进行筛查,将已经归档的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卷宗进行了封存。免除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等情况下报告前科的义务,让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他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文明和人文关怀。
三是监督公安机关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走访滦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和该局新城派出所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单位,发现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深入的沟通,使公安干警进一步明确封存内容和封存方式,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达成共识,促使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防患于未然,避免对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涉案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保障其在入学、入伍、就业时享有同等的权益,早日融入社会。
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