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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

滦县院未检科

 

内容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即将于2013年1月1日期施行,相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体现了几大亮点,其中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此次刑诉法修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几项比较有影响的特殊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影响比较大的制度之一。笔者就此和大家一起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 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背法定的义务,即作不起诉处理的制度。新刑诉法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机关的具体运用。 

一、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刑事司法规律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一方面是谴责、惩罚和教育犯罪人,促使其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则强调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了一定的义务,比如赔偿被害人或者是让嫌疑人进行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等,这些义务一方面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惩罚和教育,另一方面对被害人损失也有一定的弥补,从而能够较好地化解社会冲突。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由于我国在刑事审判前普遍采取了拘留、逮捕的审前羁押强制性措施,常常使看守所人满为患,因而司法成本高昂。因此,如何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决定了必须将最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最能产生效益的地方,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整个司法系统的效益和公正。作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前提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而且一般都是轻罪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作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尽早地结束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流程,实现程序分流。这就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从而使检察机关能将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实现个案公正和整个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二、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促使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对于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且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对其判处短期刑罚或者缓刑,会给他们在以后的升学及就业中增加更多的阻碍,使他们降低自尊和自信;被“羁押”后还可能产生“交叉感染”,增加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因此,顺应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利于其改过自新,从而实现更好的社会帮教效果。   

(二)有利于加强对不起诉工作的法律监督。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性,工作制度及操作流程决定了,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有了明确的目标和空间。使其严格履行自己的承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从而弥补法律对不起诉工作的监督缺陷。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1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1、适用对象。本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由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定其不负刑事责任,没有必要对其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措施。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应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适用条件。首先,适用案件范围,其一,本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案件范围,应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其二,在量刑上,必须是可能判处1年以下刑罚。可能判处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不得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笔者觉得这里规定的1年时间范围过窄,在量刑时间上应当适当放宽。因为现在的未成年人犯罪特点逐渐成人化,随之量刑范围上也在不断上升,如果仅仅规定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本条,就很难达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诉前教育和利益保护的目的。其次,事实和证据条件,本款规定的适用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犯罪事实应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再次,态度条件,本条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态度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要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如口头或书面忏悔、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等形式。

四、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制约救济   

附条件不起诉扩张了检察官的权限,为避免该项制度被滥用、误用或者成为脱手条款的危险,在新刑诉法当中也对其加强了制约。立法主要考虑的是外部监督力量的配置机制,救济形式为事先制约。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2款,“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第3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一)公安机关的制约,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做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据新刑诉法第175条的规定,申请复议,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被害人的制约。在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以根据新刑诉法第176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维持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的制约。检察机关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如果是未成年人,应当征询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处以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了异议,则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也应当征得其辩护律师的同意,如果辩护律师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了异议,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1、监督考察主体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在考验期内,我国目前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但由于检察人员的量少案多的情况,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委托,例如委托社区护工,居委会,村委会等等,但是,检察机关必须提高考察参与度,在问题的决定上,不可以放松。

2、监督考察期限

新刑诉法中规定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这里,检察院在作出决定考验期期限的决定前,应当对其可能判处的刑期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大小、悔罪表现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期,在上述幅度内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验期。

3、监督考察期内须遵守的内容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4、考验期满后的情形处理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这里的两个规定,表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纪守法、接受改造。而且违法规定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否则不能撤销,这也是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的具体体现。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总之,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等三项重点工作的关键时期,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背景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保障,而且对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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